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创作是社团的基本工作,是社团的立身之本,社团创作的质量直接关系到社团发展的质量。规范创作工作是社团长久发展的根本保障,是需要持续推进的重要任务。作品的发布牵涉社团整体,关系到社团对外形象,同样需要标准流程的规范。为规范社团作品的创作和发布工作,保证创作质量,社团依据社团章程,结合实际需要,制定此办法。
第二条 本规定为社团内部工作规定,属于社团共识性文件。该文件仅在社员监督下发挥约束和规范作用,不存在法律效力。
第三条 社团作品包括正式作品和其他作品。正式作品指作为展示主体发布的作品,如社团曲目作品、赛事作品等;其他作品是正式作品以外的日常工作产出的产品,包括社团宣传文案、宣传图、专辑封面、专辑简介、创作赛参赛作品等。
第四条 本规定约束所有与社团作品创作与发布相关的行为。
第五条 本规定的制定者和社长享有本办法的解释权。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社长所有。
第二章 社团作品的创作
第一条 作品合法性要求
第一款 社团作品的内容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,因作品内容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创作者本人承担。
第二款 社团作品的内容必须体现正常价值观,符合社会公理与大众共识。
第三款 社团作品的内容应当尽量避免牵涉敏感话题,必要时应当慎重表达;针对特殊话题要跟紧国家原则和意见,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。
第二条 作品原创性要求
第一款 尊重原创是社团的原则,也是社团创作的底线。社团将作品原创性要求置于其他一切要求之上。
第二款 针对社团正式作品的原创性要求
第一项 除特殊情况外,社团发布的正式作品必须为原创作品。
第二项 本款第一项中所述“原创作品”不仅指完全由创作者独立参与全部创作过程并完成创作的作品,也包括在一定条件下合理使用人工智能辅助创作的作品。
第三项 一般情况下,创作者不得使用人工智能直接参与社团正式作品(包括音频、视频、文字作品等)的创作,但可以使用人工智能获取创作思路、创作建议,或使用人工智能评价作品、提出修改意见等。
第四项 针对赛事作品,原则上如果创作赛没有特别声明允许使用人工智能参与创作,参赛选手一律禁止使用人工智能参赛。如果创作赛特别声明允许使用人工智能参与创作,则以赛事特别声明为准。
第三款 针对其他社团作品的原创性要求
第一项 其他社团作品指社团在日常工作中,由于工作需要产出的作品(如公告文案、宣传文案、宣传图、社团专辑封面、专辑简介等)
第二项 社团允许成员在日常工作中使用人工智能,如有必要,可以声明相关工作产品由人工智能创作,或做相关标注。
第三条 话事人会议有权判定社团作品违反创作要求,并交由社长裁决。如果社员违反以上创作要求的,社团话事人会议有权对成员及其违规作品进行处置。
第三章 社团作品的发布
第一条 社团作品必须经由社团官方账号运营团队,由社团官方账号向各平台发布。未经社长允许,任何人不得随意发布社团作品,更不得以社团名义发布社团作品。
第二条 一般情况下,社团作品发布时应当标注作者。
第三条 在不违反规定的前提下,创作者合理使用人工智能直接参与创作的,应当有所标注。
第四条 社团正式作品发布前,社团应当对曲目作品进行原创性验证。
第一款 为防止创作者使用人工智能参与作品的直接创作,曲目创作者在提交曲目作品的同时,需要向项目负责人或话事人会议提交工程录屏等相关证明,以佐证作品的原创性。
第二款 为防止作品存在抄袭嫌疑,社团需要借助听歌识曲等工具对曲目进行检验。
(本办法由发糕编写,经社长寒柴确认,于2025年5月16日公示通过,并于2025年5月17日正式实施)